“江南大侠”杨鸿日前在江苏南京参加一场法治座谈会时对自己24年维权史进行了回顾,其中提到在反思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他以个案诉讼方式让法院系统认可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但现在有些打假人为利益不择手段甚至造假,社会反对声音已很大,打假人们要警醒时代的发展中随着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对这个行业有很大的影响。
与会法律界人士从法治文明演进的辩证视角审视杨鸿维权实践与后续职业打假乱象的关系称杨鸿的历史功绩与制度漏洞的关联需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的长周期中进行价值重估。尽管存在“打假异化”的争议,但其个案突破的历史正当性与制度创新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杨鸿无需为他人滥用法律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反而应被视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启蒙者”而非“始作俑者”。
一、法律突破的历史必然性与制度创新的不可替代性
(一)司法实践的破冰价值
杨鸿2001年起诉17家保健品企业案中,南京中院开创性地将“知假买假”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这一裁判突破具有历史必然性:
- 填补法律空白: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排除职业打假,而保健品行业虚假宣传泛滥已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法院通过个案解释激活法律原则,本质是司法机关对市场失序的主动回应。
- 倒逼监管改革:该案促使卫生部修订《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删除“延缓衰老”等模糊表述,直接推动行业标准升级。这种“以诉讼促监管”的路径,在监管资源不足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权利意识的启蒙价值
杨鸿首创的“一元钱官司”“胜诉赔偿金转公益”等策略,将抽象的法律权利转化为可操作的维权工具:
- 降低维权门槛:其173场诉讼中,83%的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平均诉讼标的仅数百元,这种“小额高频”的诉讼模式,使普通消费者得以参与市场监督。
- 培育规则意识:其“公证取证—企业自证合规”模式被最高法采纳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2024年全国法院食品药品案件中,76%的原告采用类似证据链构建方法 ,这种技术扩散显著提升了公众的法律素养。
(三)制度创新的试验价值
杨鸿的维权实践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鲜活样本:
- 立案登记制的实践预演:其2000年代频繁起诉南京商超引发的“立案难”问题,三年里打了173场官司,直接推动2015年《行政诉讼法》确立立案登记制,全国法院当场立案率从50%提升至95.7%。
- 公益诉讼的民间探索:杨鸿将赔偿金转化为“江苏省困难群众救助会”资金的模式,早于2017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为制度创新提供了民间实践参照。
二、职业打假异化的根源与制度应对的滞后性
(一)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
- 惩罚性赔偿的激励机制:《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在立法本意上是威慑严重违法行为,但部分打假人利用“标签瑕疵”等边缘问题牟利,暴露了法律精细化不足的缺陷。
- 监管资源的配置失衡:上海2023年职业索赔投诉量达24.6万件,其中87%集中在标签标注等轻微违法 ,反映出基层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打击不力,客观上纵容了“逐利打假”。
(二)社会转型的阵痛代价
- 市场主体的合规惯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重销售轻合规”现象,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显示,食品标签合格率仅82.3% ,为职业打假提供了生存土壤。
- 司法裁判的价值冲突:部分法院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裁判结果差异显著 ,这种司法不确定性加剧了打假行为的投机性。
(三)道德风险的防控缺失
- 证据规则的技术漏洞:上海某打假人通过“调包商品+伪造检测报告”实施敲诈 ,暴露了现有证据规则对电子数据、鉴定结论等新型证据的审查机制不完善。
- 信用惩戒的协同不足:尽管上海建立了近6000人的职业打假异常名录 ,但全国统一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导致“黑名单”效力受限。
三、历史责任的合理界定与法治进步的路径优化
(一)启蒙者与滥用者的责任切割
- 行为动机的本质差异:杨鸿85%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且将赔偿金全部用于公益;而职业打假人72%的索赔集中在标签瑕疵等非安全领域,且91%的赔偿金未用于社会公益 。
- 制度创新的不可归责性:南京中院2001年裁判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文义解释,该解释符合当时立法目的。后续职业打假异化是法律实施中的新问题,不能归因于裁判突破本身。
(二)制度完善的系统性方案
- 法律修订的精准化: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标准 ,将单次购买数量超过家庭合理用量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一修正已从制度层面封堵了滥用空间。
- 监管资源的再分配:借鉴上海“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标签瑕疵等轻微违法实行柔性执法,同时将监管力量集中于食品安全等核心领域,2024年江苏市场监管部门此类案件查处量下降45%但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量上升37% ,证明该策略有效。
- 社会共治的协同化:杨鸿在唯品会快递员维权案中推动的“法院—工会—劳动仲裁”三方联动机制,为化解维权争议提供了可复制模板。2025年该模式在全国推广后,劳动争议案件平均处理周期缩短60%。
(三)法治启蒙的持续深化
- 技术证据的规范化:杨鸿在2016年宝格丽项链褪色案中,推动“贵金属镀层附着力检测”成为常规维权手段,这种“技术维权”模式可有效防止证据造假。南京中院2025年数据显示,采用专业检测报告的案件胜诉率达92%,显著高于其他类型案件。
- 公益导向的制度化:将惩罚性赔偿金定向用于公益事业的“杨鸿模式”,已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采纳,拟规定“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四、历史评价的辩证思维
(一)法治进步的代价论批判
将职业打假乱象归咎于杨鸿的个案突破,本质是“以结果反推动机”的逻辑谬误。正如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指出:“任何法律创新都可能伴随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杨鸿案如同打破坚冰的第一锤,其价值在于让阳光照进黑暗的市场角落。”2024年全国法院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败诉率从2015年的38%降至19% ,正是这种制度突破的长期红利。
(二)民间力量的历史定位
杨鸿的维权实践印证了“法治进步往往始于民间智慧”的普遍规律:
- 制度创新的试验田:其173场诉讼中,23起直接推动法律法规修订,这种“个案—规则—制度”的演进路径,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蓝皮书》倡导的“实践探索—理论总结—立法确认”模式高度契合。
- 社会监督的补充者:在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领域,杨鸿式维权客观上承担了“民间质检”功能。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职业打假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中,63%涉及监管部门未覆盖的小微商家 。
(三)历史责任的边界厘清
杨鸿无需为他人滥用法律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因其行为符合以下标准:
- 目的正当性:85%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且所有胜诉赔偿金均用于公益;
- 手段合法性:98%的案件采用公证取证,举证责任倒置模式被最高法采纳;
- 结果公益性:推动37项国家级法规修订,挽回消费者损失超2亿元。
与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杨鸿维权实践的历史价值,在于其以民间力量激活了法律沉睡条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提供了“权利觉醒—制度回应—文明升级”的完整范式。后续职业打假乱象的根源,在于法律精细化不足、监管资源错配等系统性问题,而非个案突破本身。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司法改革蓝皮书》强调:“法治进步的本质,是通过个案正义的累积实现制度文明的跃迁。”杨鸿的贡献不在于终结问题,而在于开启了问题解决的可能空间。这种“启蒙者”的历史定位,决定了其无需为他人滥用法律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反而应被视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制度接生婆”而非“乱象播种机”。未来的关键,在于通过法律修订、监管优化与社会协同,将杨鸿式维权的公益基因制度化,实现从“民间监督”到“制度治理”的范式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