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迪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常国自述其经盐城迪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排在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地从事幕墙装饰工作,2022年6月20日,在工地切割钢管时,切割机不慎将左脚切伤。王国林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1月6日向你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刘常国案《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因无人认领而被退回,2023年11月30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未果,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如你公司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根据刘常国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