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南新区水悦大酒店:
当事人张卫自述其为你公司客房前台服务员。2020年10月23日14时46分左右,张卫骑行电动自行车自家出发前往盐城市城南新区水悦大酒店上班途中,途经盐城世纪大道东环路口路段时,与侍兵驾驶的车号为苏JCS107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卫受伤,在本起事故中张卫负次要责任;后张卫被送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治疗。现张卫认为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向本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司负责人住址及公司注册地址先后两次邮寄送达张卫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均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祥且电话无法接通而被退回。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书面证据材料,如你公司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根据张卫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01日